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王某1與妻子趙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某銀行申請借款,由王某2為其借款作連帶責任保證。某銀行同意后,與王某1、趙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到期日為2022年6月;又與王某2簽訂了《保證人承諾書》,約定擔保人王某2自愿為借款人王某1在某銀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未約定保證期間。當日,某銀行向王某1發放了400000元借款。
發放貸款后,王某1、趙某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某銀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1、趙某立即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王某2對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1、趙某未按約償還到期借款本息,違反合同約定,某銀行要求兩被告支付利息、罰息等費用,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王某2是否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該案中銀行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在主債務履行屆滿后的六個月內請求了保證人王某2承擔保證責任,則王某2的保證責任消滅。某銀行要求王某2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王某1、趙某限期內向銀行償還借款本息,并駁回了銀行關于王某2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擔保并非“一保永逸”,而是有明確的“保質期”。對債權人而言,一方面要注意在簽訂擔保合同時,務必明確約定保證期間;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視擔保期限,一旦主債務到期,必須在保證期間內以訴訟、仲裁等法定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并保留證據,并注意完整保存催收證據,切不可因有擔保而疏忽怠慢,以免喪失擔保權益。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及時維權是保障債權人權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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