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2024年9月,余某將自家房屋建設工作承包給陳某,陳某雇請梁某務工,并請梁某以點工形式搭建房屋后的雜物間。梁某在約三米高的雜物間屋頂切割封邊屋檐板時,不慎跌落受傷,后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因多次協商未果,梁某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梁某因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其近親屬作為原告參加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梁某向陳某提供勞務時受到損害,應當根據雙方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梁某從業多年,在高處作業中未盡到基本的安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較大過失,應承擔30%的責任。
余某將自家雜物房交由陳某施工,雖未采取承包方式,但不能免除陳某和余某的安全保障義務。陳某從事農村房屋建設多年,應具備基本安全生產知識,但其未向所雇請的梁某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措施和培訓,對事故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55%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97624.15元。
陳某雖具備一定的安全注意能力,但隨著年齡增長,其安全注意能力有所降低,余某在選任上存在過失,應承擔15%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26624.77元。伏某與余某父親作為房屋共同所有人,應與余某共同承擔上述賠償責任。
該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并履行完畢。
法官提示:高空作業人員必須增強安全防護意識,確保自身安全;雇主應為施工人員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采取必要保護措施,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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